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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防腐蚀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和管理规则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防腐蚀设计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专业性很强的特殊设计(既不同于一般概念上的设计,也不同于一般概念上的工艺编制),其设计水平、质量及专业性都直接关系着国计民生及人民安全和健康。为此,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市场监督机制的要求,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赋予行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和“能够自律管理”的职责,确保防腐蚀设计这一新兴专业的快速、健康、规范、高质量的发展和尽快促进形成和培养出一批适应“WTO”和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防腐蚀设计专业队伍,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防腐蚀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制定并按行业自律的行规行约实施。

第三条 具有防腐蚀设计能力的中国防腐蚀技术协会会员单位,如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向协会申请并经协会审定合格,可获取相应的中国防腐蚀设计资格证书;非会员单位符合相关条件,遵守协会行规行约,也可向协会申请并经审定也可获取相应的防腐蚀设计资格证书。

第四条      防腐蚀设计范围的划分

1T 涂装防腐蚀

T1  桥梁、船舶、涂层涂装防腐蚀

T2  设备、管道内涂层涂装防腐蚀

T3  设备、管道外涂层涂装防腐蚀

T4  构筑物涂层涂装防腐蚀(含防腐蚀地坪)

2C 衬里防腐蚀

C1  块材衬里防腐蚀

C2  橡胶衬里防腐蚀

C3  塑料衬里防腐蚀

C4  纤维增强树脂衬里防腐蚀

3P 热喷涂防腐蚀

P1  金属热喷涂(镀)防腐蚀

P2  非金属热喷涂防腐蚀

4D 电化学保护

D1 阴极保护

D2 阳极保护

所有防腐设计都含有对基体表面处理的设计要求。

第五条 持有中国防腐蚀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行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的防腐蚀设计业务,在从事防腐蚀设计时若发生设计错误或因之产生安全事故,不排除持证单位应承担的相应的责任,本协会也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非持有本协会审定颁发的防腐蚀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相应的防腐蚀设计业务,否则将由相应单位及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中国防腐蚀设计单位条件

 

第六条 防腐蚀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切实可行的防腐蚀设计管理制度;

4、有与防腐蚀设计专业相适应的技术法规、标准;

5、有专门的防腐蚀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

6、有必要的防腐蚀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

图的能力,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电子邮件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7、具有一定数量的防腐蚀设计人员;

8、具有独立承担防腐蚀设计的能力并且有一定的防腐蚀设计经验(包括防腐蚀施工工艺的编制)及业绩。

      第七条  防腐蚀设计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申请防腐蚀设计单位资格的每一相应的专业范围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其中一名必须是具有丰富防腐蚀设计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有两项以上工程相应专业的防腐蚀设计成功案例)作为审定或审批负责人。

第八条  防腐蚀设计单位应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防腐蚀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切实贯彻执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术语和缩写

2、质量方针

3、质量体系

  1)设计组织机构;

  2)各级设计人员;

  3)设计、校核、审核、批准(或审定)人员的职、责、权;

  4)各级设计人员任命书。

4、设计控制

  1)总则;

  2)工作程序;

  3)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

  4)材料代用;

  5)设计修改;

  6)设计审核修改单;

    5、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

6、设计管理制度。

      第九条  设计管理制度是确保设计质量的主要文件,设计管理制度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设计管理制度:

1、各级设计人员的条件;

2、各级设计人员的业务考核;

3、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4、设计工作程序;

5、设计条件的编制与审查;

6、设计文件的签署;

7、设计文件的标准化审查;

8、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

9、设计文件的管理;

10、设计文件的更改;

11、设计文件的复用;

12、设计条件图编制细则;

13、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各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

由设计单位主管防腐蚀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担任。

2、设计批准(或审定)人员(设计单位设计技术负责人)

  1)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的防腐蚀专业知识;

  2)熟知并能正确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正确贯彻执行;

  3)熟知防腐蚀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做出正确决断;

  4)具有3年以上防腐蚀设计审核经历;

  5)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6)具有《防腐蚀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3、审核人员

  1)熟悉并能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解决设计、制造、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2)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防腐蚀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保证设计质量;

  3)具有审查计算机设计的能力;

  4)具有3年以上防腐蚀设计的校核经历;

  5)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6)具有《防腐蚀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4、校核人员

  1)熟悉并能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

  2)具有防腐蚀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的设计成果并已投入制造、使用;

  3)熟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4)具有3年以上防腐蚀设计经历;

  5)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5、设计人员

  1)具有防腐蚀设计专业知识;

  2)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3)能在审批人员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4)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第三章 中国防腐蚀设计资格的申请和审定程序

 

第十一条 凡申请中国防腐蚀设计资格的单位均需按照附件1的要求认真填写中国防腐蚀设计资格申请表及有关文字资料说明报送协会。同时交纳申请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

第十二条 协会在收到申请单位的防腐蚀设计资格申请表和有关文字资料说明后,进行书面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如确定受理即与申请单位签订中国防腐蚀设计资格评审受理协议书。

第十三条 对已确认受理的申请单位,在接受资格审查之前应进行整顿和自查,并向协会提交自查综合书面报告。自查综合书面报告应包括:

1、防腐蚀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情况);

2、防腐蚀设计历史及现状;

3、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际运转情况及分析;

4、设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分析;

5、防腐蚀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6、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经历;

7、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情况及分析;

8、对已设计过的防腐蚀设计的综合分析和评价;

9、对仍需恢复使用的原有设计文件的清理及处置情况;

10、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防腐蚀设计资格评审受理协议书的要求,并收到自查综合报告后,经审核确认能够进行资格审查的,协会将组织相应的专家按照申请单位申请的防腐蚀设计资格范围和相应的评审标准及协会相应的防腐蚀设计评审细则对申请单位进行防腐蚀设计资格现场评审。评审组一般为23人(不少于2人,不多于4人)。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内容应包括:

1、听取设计单位的基本概况和自查汇报,核对《申请书》内容;

2、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审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是否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4、检查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和各项设计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

5、考核各级设计人员资格和技术素质,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书面考试;

6、全面审查设计文件,进行设计文件答辩;抽查原设计的技术文件,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

7、审阅检查制造、安装、使用及实施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单位对设计质量的反馈意见;

8、检查近几年来主要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及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

9、检查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停止审查工作:

1、申请单位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没有专门的设计机构和工作场地;

3、各级设计人员不配套,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

4、试设计技术文件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要求;

5、未建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6、主要的设计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设计管理混乱;

7、近期设计产品有重大安全质量缺陷或已完成的设计产品严重违反现行规程、

标准等技术规范;

8、申请单位条件与《申请书》不符或有虚假行为。

      第十七条  审查组在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后,应及时写出审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1、审查概况;

2、审查内容;

3、审查结论;

4、整改意见和建议;

5、审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6、申请设计范围表;

7、设计装备和手段资源表;

8、各级设计人员书面考核成绩表。

      第十八条  审查结论意见分为:具备防腐蚀设计资格、基本具备防腐蚀设计资格和不具备防腐蚀设计资格三种。

1、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具备防腐蚀设计资格

  1)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

  2)设计、校核人员素质考核良好,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无

不及格者,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3)设计技术文件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技术文件齐全完整。

    2、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基本具备防腐蚀设计资格

  1)具有符合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性文件;

  2)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基本正常;设计管理制度比较完善,且能执行;

  3)专门的设计机构已经建立,并能适应设计工作的需要,有专门工作场所但需改善;

  4)具有与申请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各级人员配置数量和资格基本符合要求;

  5)试设计技术文件及抽检的原设计级别技术文件基本齐全完整;

  6)法规、标准基本齐全,并能执行;

  7)设计、校核人员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8)设计手段较齐全,技术装备基本能满足设计工作需要。

    3、不具备防腐蚀设计资格

不具备本条第2款基本具备防腐蚀设计资格条件之一的,即为不具备防腐蚀设计单位资格。

第十九条  对基本具备防腐蚀设计资格的单位,限期在半年内对资格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协会应派审查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确认是否具备防腐蚀设计资格。对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者,协会应做出不具备设计资格的确认审查结论。对不具备防腐蚀设计资格的单位,协会取消本次申请资格,1年之内不再受理设计资格申请。

第二十条  对具备防腐蚀设计资格的单位,评审组应将审查结论、审查组成员情况、审查报告、整改报告等材料,上报协会办理批准、发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及专家组的评审综合报告,协会在30天内确定申请单位相应的防腐蚀设计资格并办理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中国防腐蚀设计资格证书》由协会按照本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接到《中国防腐蚀设计资格证书》后应参照设计资格印章格式要求(见附件5)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并应加强印章的使用管理。设计资格印章的印模应报送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中国防腐蚀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需扩大设计范围以及单位名称变化等,应向协会提出扩大或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扩大设计范围的设计单位,应向协会提出扩大设计范围项目的申请书(附件2)。

第二十六条  扩大申请书内容包括:

1、要求扩大设计项目的范围以及可行性论证资料;

2、要求扩大设计范围的代表性产品名称;

3、承担设计任务人员名单及必要的设计装备;

4、代表性产品的设计方案。

第二十七条  协会收到设计单位的扩大申请书后,经审核同意受理的。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改变名称时,应在法人证书变更后1个月内,携带上级部门批复的文件、更名后的法人证书、原《中国防腐蚀设计资格证书》等材料,办理《中国防腐蚀设计资格证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因企业迁址或所有制变更,必须在迁址或变更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向批准部门报告,经确认后,办理《中国防腐蚀设计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变更地址、变更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审批人员,必须在1个月内向批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变更设计单位名称或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后,应重新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并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中国防腐蚀设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设计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协会提交《更换中国防腐蚀设计资格证书申请书》(见附件3)。换证单位如逾期未提出申请,即自动放弃设计资格。

第三十三条  换证审查工作由协会收到设计单位《更换中国防腐蚀设计资格证书申请书》组织进行。

第三十四条  换证审查内容包括:

1、听取设计单位基本情况汇报;

2、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审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是否满足

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并与所设计范围相适应;

    4、检查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实际运转和各项设计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

    5、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变动情况;

    6、采取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书面考核与设计图纸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设计、校核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

7、每个范围抽查至少一套有代表性的设计技术文件,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

8、检查《中国防腐蚀设计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主要设计项目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

9、《中国防腐蚀设计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设计项目和数量;

10、制造单位、产品使用单位的反馈意见;

11、核查每年向协会所报送的年度综合报告的真实性;

12、核查上次换证(取证)时审查组所提出意见的整改情况;

13、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同意换证的基本条件

1、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条件;

2、未发生过由于设计原因而造成的重大设备事故;

3、各级设计人员每年变动人数不超过20%;

4、有效期内每一范围的设计文件至少有两项,否则取消该范围的设计资格。

      第三十六条  换证评审组应出具《中国防腐蚀设计换证评审报告》,并提出评审结论性意见。评审组结论性意见分为:具备换证条件,应予换证;基本具备换证条件,整改后可予换证;不具备换证条件,不予换证三种。对某一范围应予取消设计资格的,亦应在结论意见中加以说明。

1、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具备换证条件,应予换证;

  1)换证单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换证的基本条件;

  2)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实际运行情况良好;

  3)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齐全,并能认真贯彻执行;

  4)设计人员素质考核良好,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无不及格者;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5)没有超越《中国防腐蚀施工资格证书》范围的设计,设计质量良好;

  6)设计手段和技术装备较好并逐年有所改善;

  7)适合本单位设计项目需要的标准、规范齐全,并具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图书、杂志等设计参考资料;

  8)设计档案资料和各项上报材料记录完整、真实可靠;

  9)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能得到合理安排和及时处理,用户对设计质量评价良好;

  10)对上次换证(或取证)时评审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全部认真整改。

2、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基本具备换证条件,整改后可予换证;

  1)换证单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换证的基本条件;

  2)质量保证体系已建立,并开始运行,偶有出现失控现象发生;

  3)各项设计规章制度健全,并能贯彻执行,个别制度贯彻的不认真、不规范;

  4)设计人员素质考核合格,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5)没有超越《中国防腐蚀设计资格证书》范围的设计,设计质量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