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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防腐蚀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防腐蚀业已经发展为国民经济中的一门新兴行业和专业,也是社会就业的一门新职业,防腐蚀工职业已列入国家职业大典。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与专业技术人员对应的防腐蚀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二条  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对防腐蚀行业技术和设计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并将逐步纳入国家防腐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体系。

第三条  防腐蚀行业的职业资格分级为高级防腐蚀师、防腐蚀师和助理防腐蚀师三个等级。其中:以防腐蚀施工为主的人员,分为一级防腐蚀建造师、二级防腐蚀建造师和助理防腐蚀建造师三个等级;以防腐蚀设计为主的人员分为高级防腐蚀设计师、防腐蚀设计师和助理防腐蚀设计师三个等级;其余的统称防腐蚀师,分为高级、中级和助理三个等级。

第四条 防腐蚀行业最高职业资格为中国防腐蚀大师(具体规定见已发的中国防腐蚀大师评审办法)(试行)。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防腐蚀师,是指从事防腐蚀行业中涂层防腐蚀、砖板衬里防腐蚀、橡胶衬里防腐蚀、塑料防腐蚀、纤维增强树脂防腐蚀、金属喷涂防腐蚀、非金属喷涂防腐蚀、化学清洗防腐蚀、电化学保护等行业的施工、设计、制造、产品生产、检验、使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负责防腐蚀师职业资格制度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核、认证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成立全行业防腐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防腐蚀师职业资格专家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评委)。

第八条  领导小组由行业有关领导、专家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考评员由相关专业学者与行业专家共同组成。负责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以及考试辅导教材的拟定、编写工作。

第十条  防腐蚀师的职业资格考评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第十一条  防腐蚀师在从事防腐蚀行业的设计、制造、产品生产、施工、检验、使用等技术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内外最新防腐蚀标准及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积极为防腐蚀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  防腐蚀师必须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基本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权拒绝来自任何方面的违法指令。

第十三条  防腐蚀师应严格保守本企业技术和经济秘密。

第十四条  防腐蚀师必须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第四章       职业技术能力

 

第十五条  防腐蚀师应具备如下职业技术能力:

1、具有一定的腐蚀与防护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防腐蚀专业知识。

2、熟悉与防腐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内外最新防腐蚀标准及行业管理的规定。

3、具有一定的防腐蚀施工、设计、制造、产品生产、检验、使用等实践经验,了解国内外在这些领域的最新动态。

4、具有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和创新开拓能力并体现在各项工作之中。

5、把握市场变化,能创立和提高企业的品牌,为企业服务。

6、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五章   

 

第十六条 防腐蚀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行业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第十七条 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或由协会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防腐蚀师职业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成绩二年内有效。

第十八条 凡大专学历以上(含大专学历)、并在相关防腐蚀类岗位从事施工、设计、制造、产品生产、检验、使用等工作满三年,经过相关培训学习者,可申请参加防腐蚀师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考试。

有突出成绩者(指其获国家省部级或国际大奖者或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颁发的各类奖项)可酌情放宽学历与工作年限要求。

第十九条 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在全行业范围内统一规划、组织或授权相关单位负责防腐蚀师职业资格考前培训工作。对参加培训者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离、个人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六章       申报条件

 

第二十条  符合第十八条规定并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以申报助理防腐蚀师职业资格:

    1、学生在校期间经过相关职业资格培训学习,并能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2、与防腐蚀有关的项目获得全国行业性或省级以上或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颁发

的相关奖项;

3、设计的防腐蚀项目已经鉴定投入生产;

4、获得国家相关专利。

第二十一条  具有助理防腐蚀师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防腐蚀师职业资格:

1、与防腐蚀有关的项目获得全国行业性或省级以上或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颁发的相关奖项二等奖以上;

2、若干(数量视不同情况而定)奖励的防腐蚀项目已经投入生产;

3、获得国家相关专利若干项(数量视不同情况而定);

4、获取助理防腐蚀师并继续从事防腐蚀工作三年以上者。

二十二  具有防腐蚀师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组织或两名行业专家

书面推荐,可以申报高级防腐蚀师职业资格:

1、在防腐蚀岗位工作满五年,其若干个(数量视不同情况而定)防腐蚀项目已经投入市场,并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2、在防腐蚀岗位工作满五年,在全国性报刊发表防腐蚀论文,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在防腐蚀岗位工作满五年,有防腐蚀项目获得全国性或国际性相关奖项;

    二十三  防腐蚀岗位有特殊贡献和成绩者,可越级申报。

 

第七章       评  审

 

第二十四条  申报者依据第六章申报条件参加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考试。申报助理防腐蚀师、防腐蚀师职业资格者,在考试合格后,由协会按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规定者,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申报高级防腐蚀师职业资格者,在考试合格后,由考评委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申报资格;工作总结与业绩(包括获奖情况;特殊贡献;所做的防腐蚀设计、制造、产品生产、施工、检验、使用等)。必要时可组织答辩。考评委依据申报者申报材料、考试成绩和答辩情况投票表决。评审表决通过者,颁发相应证书。

 

第八章       认证登记及其待遇

 

二十六 获得助理防腐蚀师、防腐蚀师和高级防腐蚀师职业资格者,均由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颁发统一印制的《中国防腐蚀师职业资格证书》,按从事的工作,证书上注明防腐蚀师、防腐蚀建造师或防腐蚀设计师的职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颁发的《中国防腐蚀师职业资格证书》在全行业范围内有效。

    二十八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对获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实行认证登记制度。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为认证登记的管理机构。

    申请认证登记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防腐蚀师职业资格证书;

2、恪守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并从事防腐蚀工作。

第二十九  取得防腐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并按时缴纳登记管理费的,经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审查合格后进行认证登记并备案。在全行业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十 防腐蚀师认证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认证登记机构办理再次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再次登记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提供经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认可的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  经登记的防腐蚀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登记机构注销其认证登记资格: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脱离防腐蚀工作岗位2年以上的(含2年)。

第三十三条 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或其授权的认证登记机构对防腐蚀师的登记及使用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中国防腐蚀师的英文名称为:China Anticorrosion Engineer。英文缩写为CAE。

第三十五条  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负责制定中国防腐蚀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港、澳、台地区以及外籍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防腐蚀师相应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其解释权为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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